上海乾翔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上海禾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2996号
原告:上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惠申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孟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禾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4894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丁芯星。
被告:上海兴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4864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韩涛。
原告上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禾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兴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双方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诉讼活动,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陈忠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增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