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乾翔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上海铭都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4896号之一
原告:上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申路350号7幢1层。
法定代表人:孟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铭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124号1层B区、122号201室-203室、401室-403室、501室-503室。
法定代表人:孙磊,负责人。
原告上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铭都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本案因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而裁定中止诉讼,并于2022年6月6日恢复审理。原告上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宋婧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