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乾翔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上海铭都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4896号
原告:上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申路350号7幢1层。
法定代表人:孟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铭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124号1层B区、122号201室-203室、401室-403室、501室-503室。
法定代表人:孙磊,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铭都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市突发多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本市各级政府陆续采取多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应当适用有关诉讼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婧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