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20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1号10楼。
法定代表人:孟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公路2575号5楼。
法定代表人:沈雪蛟,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05××××0244-0002_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文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