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924民初7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敦煌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生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建军,男,汉族,系敦煌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部长。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庭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龙,男,汉族,系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江西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姚红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绍文,男,汉族,系江西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敦煌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郑 文 涛
审 判 员 古丽巴合
人民陪审员 布 尔 剑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