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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7159号 原告:**,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原王庄富乐巷29号。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运城市鑫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运城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联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运城市鑫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运城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运城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运城市鑫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运城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运城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本院采用邮寄、电话联系等方式依法对被告进行了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部分不明或不全,致相关法律文书未能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应当具体明确。本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全面或不具体,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本案按被告不明确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