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7159号
原告:**,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原王庄富乐巷29号。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运城市鑫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运城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联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运城市鑫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运城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运城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运城市鑫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运城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运城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本院采用邮寄、电话联系等方式依法对被告进行了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部分不明或不全,致相关法律文书未能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应当具体明确。本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全面或不具体,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本案按被告不明确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