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25民初2190号
原告:***,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82FX82,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华英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葛金国,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