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财保252号
申请人:***,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申请人:***,男,199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申请人: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华英路6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82FX82。
法定代表人:葛金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永顺路相马湾商业步行街B8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DPW9Q9P。
法定代表人:高兴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1、查封被申请人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2、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申请人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莫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