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501号
申请人:***,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申请人:***,男,199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申请人: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华英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82FX82。
法定代表人:葛金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永顺路相马湾商业步行街B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DPW9Q9P。
法定代表人:高兴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1723财保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菏泽东关支行1609××××5034账户存款最高限额50万元,实际冻结196.6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路支行1511××××5455账户存款最高限额50万元,实际冻结11688.21元。在中国银行菏泽康城支行2260××××4166账户存款最高限额50万元,实际冻结217.20元。在中国银行菏泽分行营业部账户存款最高限额50万元,实际冻结842.78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于2022年8月11日线上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在××菏泽成武支行1609××××1408账户存款最高限额55万元。在中国银行成武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最高限额5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501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祝悬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