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民初3506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坤英(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被告: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华英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82FX82。
法定代表人:葛金国,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海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军升
书 记 员 王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