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4155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9日,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82FX82,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华英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葛金国,职务:经理。
被告:**,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王芹良,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郓城县。
原告***与被告**、王芹良、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高天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召杰
书 记 员 陈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