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7271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华英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葛金国,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82FX82。 被告:**,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原告***与被告**、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