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5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桃村工业园1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华英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葛金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上诉人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栖霞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6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其自行委托鉴定部门出具的报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未预交鉴定费用,一审法院并未向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释明是否就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而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对该诉讼请求未予审理。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期间表示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鉴定。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要求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在已启动鉴定的情况下,因案件审理期限过长,对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该反诉请求不予审理,以致鉴定机构在一审判决后出具鉴定报告,但双方当事人无法质证。一审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拒绝裁判,漏审相应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栖霞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6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栖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于 慧 审 判 员  于 青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