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3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陈蔡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工业路30号豪门正园沿街综合楼131铺。
法定代表人:张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平,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东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庞楼社区平原路南侧(奥林花园南区12号楼2单元2-101室)。
法定代表人:方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友,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仁玉,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陈蔡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蔡体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东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淼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2民初5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甲方为张永宝、乙方为张涛的《新泰市石莱镇初级中学体育场施工合同》一份,本案应进一步审查涉案施工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同时,应依法准确认定相关施工合同的合同效力,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2民初53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陈蔡体育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0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毕经纶
审 判 员 李 莹
审 判 员 邢友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乐文
书 记 员 李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