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众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众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09财保34号 申请人:上海众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28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23,594.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23,594.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众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