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丙峰地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昊洋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81民初1616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丙峰地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昊洋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衡水丙峰地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昊洋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冀1181民初16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河北昊洋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因案件需要,需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昊洋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冀城嘉园1号楼1单元701室、702室、703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