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续源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电保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续源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3民初2059号
原告:湖南电保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经济开发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续源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鹿峰街道迎宾路花卉旅游商品市场西侧一楼19-22门面。
负责人:李欢。
被告:湖南续源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白马田原液压件厂1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甘超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电保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续源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续源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于2021年9月25日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电保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电保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湖南电保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正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慧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