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2民初1097号
原告:***,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邵县。现住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邵县红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续源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原液压件厂1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能。
原告***诉被告湖南续源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结算余欠人民币4003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4月28日签定了《湖南续源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期在新邵县行政区完成电力工程设计项目48个,合同结算设计费2793920元,按合同条款约定,被告应付原告合同承包款700345元,截止2022年4月29日,被告仅会原告承包款340000元,余欠400345元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递交的《湖南续源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载明:“甲方:湖南续源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乙方:湖南续源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承包责任人双方签字:甲方:湖南续源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代表:**能乙方:湖南续源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代表:***日期:2017年4月28日”合同中约定了承包经营范围及期限、承包方式与承包费支付、双方责任和义务、合同终止或续期等内容。从该合同文本内容可知,合同双方为湖南续源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续源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原告并非合同当事人;原告向本院递交的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该证明记载:“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内无‘湖南续源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主体登记信息”,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债权归其所有,故其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0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阮 琼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