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全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执219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全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殷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靖,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
法定代表人:吴兵,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2)川1521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四川全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1.支付贷款1127010元;2.支付截止2022年6月1日的违约金144417.63元;3.从2022年6月2日起,以1657010元为基数,按年息14.8%支付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521执21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