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东华宇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3财保213号
申请人青岛东华宇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杨某某、陈某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东华宇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杨某某、陈某1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陈某2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某户房产一处,为上述保全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杨某某、陈某1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陈某2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某户房产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毛国宏
法官助理张栋 书记员沈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