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畅京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4748号
原告北京畅京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建兵、被告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畅京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北京畅京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准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畅京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申家杰
书  记  员   刘子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