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铭中涛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3财保187号
申请人青岛铭中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何宗某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某小型轿车一辆,为上述保全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何宗棋名下车牌号某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毛国宏
法官助理张栋 书记员沈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