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5864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玲,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陈光周,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李功立,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郓州街道办事处临城路西段水浒大厦一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孔根,经理。
被告: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人民街与西环交叉口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孔根,经理。
原告***与被告***、陈光周、李功立、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向本院送达了撤诉申请书,且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 晔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