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1132号
原告:***,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男,40岁,汉族,住鄄城县。
被告: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郓城县临城路西段水浒大厦一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孔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车文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庆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