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

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平德明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5民初81号
原告: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育才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平德明医院,住所地安平县网都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中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圣号,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该院业务院长。
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平德明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72元,减半收取计26586元由原告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任环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