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320元,由原告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