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

饶阳鸿源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万保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4民初400号
原告:饶阳鸿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饶阳县新城区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育才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万保全,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原告饶阳鸿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万保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饶阳鸿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阳鸿源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阳鸿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80元,减半收取计9240元,由原告饶阳鸿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