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

献县盛融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9民初3913号
原告献县盛融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献县盛融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盛融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9元,由原告献县盛融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
书记员  赵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