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

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与饶阳县两区拆迁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冀1124民初689号
原告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饶阳县两区拆迁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饶阳县两区拆迁指挥部明确的地址和负责人名称,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存立
书记员  路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