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

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5民初2849号 原告: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安平县育才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601228115E。 被告:***,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320元,由原告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