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欣景建设有限公司

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衡阳市欣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5693号
原告: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同心桥村陈良清一空地右边。
经营者:聂水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欣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万福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廖小华。
被告:衡阳市欣景建设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茅柳村张天坵组(桂东大道旁)。
负责人:曹红平。
被告:**,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王湧,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与被告衡阳市欣景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欣景建设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王湧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未交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琴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袁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