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保554号
申请人: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经营者:聂水正,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衡阳市欣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法定代表人:廖小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衡阳市欣景建设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桂东县。
负责人:曹红平。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申请人:王湧,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申请人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衡阳市欣景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欣景建设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王湧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欣景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欣景建设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王湧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欣景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欣景建设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王湧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武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