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411执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禾兴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80478266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利丰商业中心商铺1-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5966609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11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建设费用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自2022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3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对被执行人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嘉兴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截至2024年5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411执2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