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嘉兴华数电视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嘉辖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华数电视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知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被诉播放侵权行为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均为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所有,存放于上海市黄浦区;上述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非上诉人所有或管理,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上诉人为非独立企业法人,仅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故本案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嘉兴市南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金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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