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防雷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民初8713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沙村汪波五街三巷5号101。
法定代表人:李嘉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肇贤,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绮晴,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世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防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2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付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