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民终2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251号同源大厦(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7539560XA。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3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
原审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穗丰年村,组织机构代码证××-4。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沙村**五街三巷5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231300270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2021)粤1623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于2022年8月26日给上诉人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于同年10月10日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7元。上诉人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987元予以退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987元予以退回给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