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献民初字第1480号
原告***,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荣茂建材租赁站业主。
被告包头建工(集团)康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芦振,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苓诉被告包头建工(集团)康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0元,减半收取47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常玉炼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