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铁路线桥工程公司

*和永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工务段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03民初1009号
原告(反诉被告)*和永。
委托代理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工务段。
法定代表人***,段长。
委托代理人***,男,***年4月26日生,蒙古族,办公室代助理馆员。
第三人大连铁路线桥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原告(反诉被告)*和永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铁路局大连工务段、第三人大连铁路线桥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和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铁路局大连工务段、第三人大连铁路线桥工程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和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和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原告)沈阳铁路局大连工务段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和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75元(被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沈阳铁路局大连工务段负担。
审判长*江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