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5952号
原告:青岛铭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5号1号楼办公区803【803006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大连正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被告信息系原告起诉状所列。
原告青岛铭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正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铭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676.5元,由原告青岛铭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蕊
书 记 员 宫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