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州区南二环润泽庭院B1号楼2-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1198429L。法定代表人:余鹏年,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921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
2.2021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也未申报财产。
3.2021年1月19日、2021年3月29日、2021年4月27,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持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4.2021年1月1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5.2021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6.2021年4月13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址进行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已停业,其法人余鹏年躲避执行,无法确定其行踪。
7.2021年4月12日、2021年4月18日,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庭,均未到庭。
8.2021年4月23日,被执行人私下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5000元。
9.2021年4月27日,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在甘肃中翔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但该公司表示,扣除被执行人未交纳的税款以及维修费用等后,被执行人在其公司已无债权,因此无法执行。
10.2021年4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49724元,执行到位5000元,44724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进荣
审 判 员 王国清
审 判 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汪生龙
书 记 员 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