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832号
申请人贵州远阳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燕楼镇谷蒙村。
法定代表人高家林。
被申请人贵州仁和锦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长征大道住建局一楼大厅。
法定代表人刘德政。
被申请人杜执蛟,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11民初3344号民事裁定书,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车辆可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贵州仁和锦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奥迪牌贵J×××××号、克罗迪.普拉多牌贵J×××××号、德宝.涂乐贵J×××××号、福田牌贵J×××××号、巡洋舰2694CC牌贵J×××××号车辆。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杜执蛟名下森林处于贵A×××××号车辆一台。
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