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和锦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仁和锦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9民监2号

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忠政,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贵州仁和锦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顺县长征大道住建局**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356343389E。

法定代表人:刘德政,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顺。

原审被告:杜小军,男,1983年4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原审被告:长顺县广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顺镇夜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297501904564。

法定代表人:赵海雪,系该镇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开春,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贵州仁和锦兴建设有限公司、杜小军、长顺县广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黔2729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郝彦海

审判员  韦 豪

审判员  郭兴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秋菊

书记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