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9民监2号
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忠政,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贵州仁和锦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顺县长征大道住建局**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356343389E。
法定代表人:刘德政,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顺。
原审被告:杜小军,男,1983年4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原审被告:长顺县广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顺镇夜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297501904564。
法定代表人:赵海雪,系该镇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开春,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贵州仁和锦兴建设有限公司、杜小军、长顺县广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黔2729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郝彦海
审判员 韦 豪
审判员 郭兴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秋菊
书记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