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924民初1206号
原告:任丘市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文化道东侧梅园新村住宅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边艳,职务:经理。
被告:山西龙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胜利西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守礼。
原告任丘市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龙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任丘市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合同违约金16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7日,原、被告就繁峙县星展旅游开发公司光裕堡乡大木瓜村旅游开发项目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7年9月5日,合同价款暂定3450万元。同时,双方在补充条款(4)约定: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叁拾万元合同违约金…如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开工,超过开工日期半个月后将违约金退还给承包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叁拾万元人民币转入被告法定代表人账户,但该工程至今没有开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权益受损,经多次催讨,被告只返还了部分约定违约金14万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亦未向法院补充提供该被告的其他具体信息,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丘市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退还原告任丘市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