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21民初29号
原告:**,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任丘市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任丘市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向原告**、**发出《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限其自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90元。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在本院限定的交费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旦增论珠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