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曲县北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河曲县北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9民初347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住岢岚县。

被告河曲县北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曲县。

法定代表人赵秀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岢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曲县北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