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曲县北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曲县北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德县彬凯砼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930执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曲县北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忻州河曲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保德县彬凯砼业有限公司,位于保德县。
法定代表人:袁鹏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曲县北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德县彬凯砼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保德县彬凯砼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保德县彬凯砼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保德县彬凯砼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15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