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鑫汇湾商贸城第A幢2层2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00872854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新园路路东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13180793A。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03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万或查封其相当于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