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08执25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
第三人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25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94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梅会中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吕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