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头民二初字第426-1号
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玖迅利安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玲
委托代理人:钟晓玉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扈建华
委托代理人:张学辉
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玖迅利安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迅利安公司)与被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88元[被告(反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莉
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
人民陪审员 傅红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