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玖迅利安电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玖迅利安电梯有限公司与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头民二初字第426-1号
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玖迅利安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玲
委托代理人:钟晓玉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扈建华
委托代理人:张学辉
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玖迅利安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迅利安公司)与被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88元[被告(反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莉
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
人民陪审员  傅红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