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玖迅利安电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玖迅利安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5财保2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玖迅利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63号南钰大厦4单元1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玖迅利安电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了(2019)新0105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乌鲁木齐玖迅利安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2019年4月2日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1800000元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乌鲁木齐玖迅利安电梯有限公司1、在中国建设银行南路东路支行,账号为65×××98;
2、在中国建设银行西虹路支行,账号为65×××84;3、在中国建设银行南湖路支行,账号为J88×××03的三个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俏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涛